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發放,其用途如下:
一、補助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
    所需之設置維護費用及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所需之設置費用及居民
    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
    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三、辦理前二款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監測儀器設置及
    人員教育訓練費用。
噪音防制費用於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費用所占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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