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處、輔導處、圖書館,附設職業類科者
得另設實習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習評量、學籍管理、成績考查及成
績管理、教學設備管理及供應、新生入學及升學作業、學生重修、補
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及研究發展、資訊媒體開發
製作、網路系統開發及維護之辦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人文、道德教育、生活輔導、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體育運動、學校衛生、運動傷害防護、營養保健,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
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規劃及推動學生生活輔導、建立學生輔導資料、辦理各項測
驗、特殊教育、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學校刊物編輯、讀者服務及
有關事項。
六、實習處:學生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及建教合作有關事項。
前項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