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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代表民間團 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學者專家,由縣長依其專業 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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