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學前教育機構或學區學校提出轉報本府: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三、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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