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設一級單位,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
、教具圖書資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註冊事務、招生與升學作業
、學習輔導、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保健、社團活動、飲
食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業務、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業務,並
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
物品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心理輔導與諮商、輔導資料建立與管理、生
涯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辦理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校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技術型學校應設實習處;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
校得設實習處。
前項實習處辦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及其他有
關事項。但設有建教合作處者,建教合作事項由其辦理之。
學校視類型、校務發展需要及規模大小,得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核定另設一級單位;其設置基準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處: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特殊教育及其
他有關事項。
二、建教合作處: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辦理建教合作及其
他有關事項。
三、資訊室: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資訊業務及其他有
關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研究發展及其
他有關事項。
五、技術交流處: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技術交流及其
他有關事項。
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調整各處(室、館、部)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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