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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市各級學校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之周邊道路,不得做為辦理活動使用。 但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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