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使用者除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件外,並應視申請場地分別繳交
  下列文件:
  一、演藝廳:
    (一)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流程表)。
    (二)演職員名冊。
  二、國際會議廳、戶外廣場及研習教室:
    (一)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流程表)。
    (二)人數資料。
  前項資料於使用前一個月備文送本中心審查同意後,並預繳保證金新臺
  幣六千元及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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