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懸式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但位於車道或退 縮騎樓上方者,其淨距離不得少於四點六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上 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招牌廣告物之厚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三、建築物各樓層之招牌廣告物,應沿柱列(線)單排集中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