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側懸式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但位於車道或退
      縮騎樓上方者,其淨距離不得少於四點六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上
      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招牌廣告物之厚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三、建築物各樓層之招牌廣告物,應沿柱列(線)單排集中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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