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衛生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衛生稽
查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
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ㄧ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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