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衛生稽 查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保健、疾病管制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 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ㄧ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