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業務主管
  科科長或薦任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置編審二人至五人,由本府
  或所屬機關職員調派之,或聘僱具法制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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