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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業務主管 科科長或薦任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置編審二人至五人,由本府 或所屬機關職員調派之,或聘僱具法制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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