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施工計畫書及圖說,於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建築 物或經都發局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先送經都發局指定之機關學 校或專業團體提出諮詢意見。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建築物及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團體由都發 局公告之。 建築工地發生災害時,應向都發局通報;發生重大影響公共安全之災害經 都發局勒令停工者,其申請復工時,應檢附第一項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