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基地內賸餘建築物就地整建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基地範圍︰
(一)寬度:臨接建築線長度應為二公尺以上。
(二)深度:自建築線起算最小深度為二點五公尺以上,最大為十六公
尺。如依規定應留設騎樓或前院者,扣除騎樓深度或前院深度後
最小為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就地整建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樓或十四公尺,斜屋頂坡度不得
大於一比二,且不得小於一比四。但該斜屋頂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高
度。
三、總樓地板面積:
(一)原有空地得合併整建。但其總樓地板面積扣除騎樓面積後,不得
超過拆除前原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二)原建築物拆除前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六十平方公尺者,整建時
得以二百六十平方公尺為準。
四、就地整建建築物用途應與原用途相同,並得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
使用辦法規定併案檢討辦理變更使用。
五、建蔽率、容積率:不受拆除前原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之限制。但
不得超過第三款總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六、就地整建建築物與毗連建築物如最高簷高相差三十公分以內者,得申
請統一高度及統一正面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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