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寵物屍體應以火化方式處理,不得將寵物屍體懸掛樹上、埋葬土中、投於
水中或隨意棄置於其他依法禁止堆放廢棄物之場所。
寵物屍體經飼主廢棄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