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應申請建築線指示。
  前項所稱現有巷道,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且供二戶以上通行之巷道。
  二、有公益上或實質必要應予維持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得經村里長證明
      確應繼續保留,經本府或公所認定無礙公共交通者。
  三、已開闢之私設通路出具經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無條件同意該
      私設通路供公眾通行使用。
  四、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為
      公有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由本府就其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
  認定之。
  申請指示建築線基地之鄰近現有巷道寬度、地形地貌由申請人或設計人
  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上簽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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