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中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看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項目為經醫療院所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或家屬無法提供看護者
,並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其
主要診斷疾病名稱包括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腎結石、尿
管結石、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十二指腸炎、肝硬
化、肝炎、暈眩症、腎炎及腎病變、尿路感染、自發性高血壓、高血壓性
心臟病、腦震盪、顱內損傷、無併發症之頭蓋傷、軀幹挫傷、膝腿(大腿
除外)及踝之外傷等其他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者。
前項傷病住院看護,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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