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
  輛,得分兩期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
  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主管稽徵機關開徵時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