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並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地面層零星設置之室內法定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停車位以下者。但 已依規定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者,變更後容積率須符合規定。 二、設置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