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書件(應由建築師簽章)
:
1.位置圖: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
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註明
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應具備: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
謄本)。
2.八個月內申請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四、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具備: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
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2.八個月內申請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3.建築物使用執照。
4.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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