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