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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