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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修復門面得免申請就地整建,由修復人自行沿拆除面,按拆除賸餘之建 築物高度修復之,依法須設置騎樓者,並應將拆除賸餘之建築物依相關 規定留設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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