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門診醫療、健康檢查、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二、食品衛生、營養衛生、家戶衛生、精神衛生、職業病管理及醫藥管理
    等事項。
三、公共衛生護理、社區護理、婦幼衛生、口腔衛生、學校衛生、家庭計
    畫、疫病防治、國民營養、衛生教育及衛生統計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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