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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中心開放使用對象,為國內各機關學校及有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有 關文教、社教研習進修及學術性演講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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