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校車之管理單位如下:
一、本市市屬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補習班及幼稚園為本府教
    育處。
二、托兒所、安親班為本府社會處。
各管理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函之核發事項。
二、校車新領牌照及異動之備查事項。
三、校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臨時變更路線之備查事項。
四、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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