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號:
一、學生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數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之外﹐其餘按當
    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位數,一00
    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000人以上者編四位數(如附表)。
二、每一學生於原校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核
    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但學校填報有關表冊
    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加註。
四、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申請轉回
    原校就讀時,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