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
  二、份量充足且熱量適當。
  三、食材之搭配須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之。
  四、符合主管機關公告距學校一定範圍內之食材比例。
  五、定期公布每日菜單及衛生單位抽驗食材之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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