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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4條
設立教育法人,須先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本府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前項申請得由遺囑 執行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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