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設立教育法人,須先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本府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前項申請得由遺囑
執行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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