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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以性侵害被害人為申請人。但被害人不能親自申請時 ,其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其他 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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