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22
人,瀏覽人次:
9274362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申請。但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