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申請。但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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