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給予濟助之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
    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1.極重度: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一萬元至三萬元生
      活費。但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三萬元至五萬元
      生活費。
    2.重度: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3.中度: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4.輕度: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
並支付殯葬費,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同款第一目情形時,依
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給予生活費濟助者,於癒復至重度身心障礙、復
原或死亡時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時起,其生活費濟助,依極
重度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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