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下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下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
  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警察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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