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五份,向本府
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
          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二)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
          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三)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一般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
    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立一般旅館,並應備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改良
    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係自有者免附)。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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