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歷史街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之街道或結合歷
      史、文化,並有保存再生價值之建築群所形成之環境。
  二、歷史老屋:指位於歷史街區內或其周邊具歷史、文化,並有保存再
      生價值之建築物。
  三、歷史街區振興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振興方案):指依歷史街區所在
      地之歷史、文化等特色所規劃之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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