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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南區資源回收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廠置正工程司、秘書、組長、主任、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 組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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