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戶籍登記、戶口普查、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國籍之
      得喪、更改姓名、選舉造冊及其他不屬各課掌理事項。
  二、第二課: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印鑑登記與證明、日據時代戶口調
      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核發、學齡
      兒童造冊、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等事項。
  三、第三課:文書收發、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未設課之戶政事務所,前項各款所列事項,由現有人員統籌分配辦理。
  僅設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事項由秘書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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