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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山胞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使用大禮堂、教室場地者,應於使用五日前填具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 准,其活動內容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者,應俟核准後始得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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