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山胞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使用大禮堂、教室場地者,應於使用五日前填具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
  准,其活動內容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者,應俟核准後始得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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