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標章 ,主管機關並得為相當之附款。 本標章有效期限為二年,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本標章得依街頭藝人表演使用擴音設備、電源及設置桌子分類之。 本標章核發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