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慢車之登記,應由所有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商號或公司法人者,其商業或公司
登記證明文件。
二、車輛出廠證明、型錄、使用說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車輛前、後、左、右相片及其車輛長、寬、高尺寸說明;並應註明限
乘人數及最大載重。
四、警察局車架烙碼照片。
五、第九條規定應具備之各項安全設備相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補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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