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辦理前條動物保護及防疫措施且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依本辦法申請
  補助。但第一款之申請人不得申請前條第四款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之自然人。
  二、依法設立登記一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
  三、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社區組織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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