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前條動物保護及防疫措施且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依本辦法申請 補助。但第一款之申請人不得申請前條第四款之補助: 一、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之自然人。 二、依法設立登記一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 三、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社區組織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