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獎勵案件申請人除應具備推動計畫之執行能力外,該計畫並應至少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前瞻性:具備推動本縣觀光產業發展之前瞻創意。
  二、特色性:具備提昇本縣觀光產業價值之特色創意。
  三、推展性:具備推展為本縣觀光產業之群聚經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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