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獎勵案件申請人除應具備推動計畫之執行能力外,該計畫並應至少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前瞻性:具備推動本縣觀光產業發展之前瞻創意。 二、特色性:具備提昇本縣觀光產業價值之特色創意。 三、推展性:具備推展為本縣觀光產業之群聚經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