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
業人員衛生管理工作。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經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
,始得擔任。服務期間每二年應參加衛生局或經衛生局認可之機關(構)
四小時以上訓練課程,並取得講習證明。
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二家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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