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私立婦女福利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含機構名稱、地址、組織性質、規模、負責人姓名地址
      )。
  二、營運計畫:(含服務對象、服務量、收費標準、經費預算、經費來
      源)。
  三、需求評估:服務對象、服務量。
  四、人員配置:載明組織架構、工作人員名冊及學經歷。
  五、原送審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改良物使用執照、各樓層平面圖、
      並附隔間面積其用途說明,都市計畫內土地則需檢附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
  七、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如為租賃者,應
      檢附三年以上之租約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如為無償借用者
      ,亦應訂定至少三年以上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完成公證程序者,應將證書影本一份於申請許可時送本府審查。
  前項書表圖說未備或記載不全者,本府得定一定期間命申請人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不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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