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中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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