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中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