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藝文推廣科:掌理社區文化之推動、地方文化館、創意文化園區籌
      設與輔導、鄉鎮文化活動、藝文研習班及其他生活藝文教育推廣、
      文化基金會之管理暨文化志工輔導等事項。
  二、視覺藝術科:掌理美術館、博物館(含地方特色館、主題博物館)
      之設置與營運及公共藝術與視覺藝術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科:掌理音樂廳、演藝廳、藝術館之營運、表演藝術(含
      音樂、舞蹈、戲劇、電影)之推展暨表演藝術團隊扶植與輔導等事
      項。
  四、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文獻、世界遺產之保存、維護、傳習暨地
      方文史工作推廣等事項。
  五、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館之營運、鄉鎮市立圖書館之輔導、文藝欣
      賞及傳播資訊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法制、研考及其他
      綜合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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