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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保育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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