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資源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清除機構之資源回收車回收。
  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所定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設備內
      。
  三、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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