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本縣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或上網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提出檢舉。
檢舉案件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
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機關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指印
;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第一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行為人、事實、時間、地點
等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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