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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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