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
  三、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
      轉登記手續者。
  四、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臨接現有巷道申請建築有案,經本府主
      管建築機關認定該巷道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
      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經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或授權鄉鎮公
  所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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