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不孕夫妻雙方須年滿二十歲,任一方設籍本縣滿三年且於診療期間夫
    妻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在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
    施行人工生殖法第五條配偶間人工授精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縣滿三年,為診療期間首張醫療收據日期往前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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