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不孕夫妻雙方須年滿二十歲,任一方設籍本縣滿三年且於診療期間夫 妻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在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 施行人工生殖法第五條配偶間人工授精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縣滿三年,為診療期間首張醫療收據日期往前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