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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市應維持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以維自治財政之建全。 稅課收入佔年度歲出預算比例,直轄市與中央、省、縣(市)間應維持 適度比例。 前二項適度比例.由行政院擬定,提請立法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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